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加強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共享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現就《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通知》發布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5G網絡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我國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正在采用5G共建共享方式建設和使用5G網絡。目前,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中國移動與中國廣電已分別簽署了5G共建共享相關協議。5G頻率共享使用是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5G共建共享的重要內容,《通知》的發布進一步規范了企業在5G頻率共享時需要履行的相關許可變更手續,明確了無需辦理許可變更事項的情形,充分保障企業在5G共建共享中依法合規使用頻率資源,進一步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
問:《通知》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5G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兩類頻率共享的定義。二是明確了5G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相關審批要求。三是明確了5G基站頻率共享情形無線電臺執照的辦理要求。四是明確了5G基站頻率共享的頻率使用率、干擾協調、頻率占用費繳納、監督檢查等要求。五是明確了終止5G基站頻率共享的要求。六是明確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頻率共享時應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有關規定。七是對其他技術體制的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共享提出了管理要求。
問:《通知》的發布為企業開展5G頻率共享提供了哪些幫助?
答:5G頻率共享分為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兩類情形。對于用戶終端頻率共享,《通知》依法明確企業無需辦理許可變更事項,降低了企業負擔;對于基站頻率共享,《通知》進一步規范了企業依法辦理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基站電臺執照等事項的有關程序要求,有助于企業知悉開展基站頻率共享所需材料和相關程序。
問:企業申請開展5G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分別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答:對于擬開展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變更手續,并提交就基站頻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協議應明確基站頻率共享的具體頻率范圍、各方權利和義務、共享地域、共享期限、申請辦理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的企業主體、頻率占用費繳納分攤比例、終止頻率共享的條件等事宜。此外,企業獲得變更5G頻率使用許可后,應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變更手續。
對于擬開展用戶終端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聯合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明確用戶終端頻率共享涉及的具體頻率范圍、共享地域、共享期限、共享終止條件等事宜。